从“扫一扫”专利看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势在必行

2022-04-15 12:22 来源:消费日报网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新近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确定为“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的首要任务。并提出了要“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的重要举措。

  为何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

  笔者认为,《意见》推出这一举措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回顾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机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1月成立时,其表明的职责,是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科技创新,具有示范性、引领性的突出效应。“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其实指明的就是管辖权。

  此外,一直以来,我国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都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从2014年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后,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现阶段已经建立了包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等4家知识产权法院和26个地方中级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管辖上也出现了新的变化。

  就地域管辖而言,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然知识产权案件在地域管辖上有一些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案,明确的依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相关司法解释,除了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针对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这一规定实际上也明确的是这几家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是“所在市辖区内”的一审案件。

  为此,参加今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俊峰曾提案建议,设立副部级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将受案范围重点集中在处理对科技自立自强有较大影响、对统一高效司法有特殊需求的特定类型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王俊峰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说,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有利于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其中关于“管辖集中化”的说法,也透露出了目前已经形成的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牵引、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26个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为重点、地方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支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在运行过程中正面临一些全新的问题、困难和挑战,比如:上诉审理机构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管辖需要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人才的培养和保障力度亟待加强等等。

  王俊峰的建议是,在受案范围上,综合考虑我国地域广阔、知识产权种类繁多、纠纷专业性和复杂疑难程度、案件影响力大小不同,同时兼顾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和充分发挥央地两种积极性等因素,建议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将受案范围重点集中在处理对科技自立自强有较大影响、对统一高效司法有特殊需求的特定类型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在审级职能上,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应以审理二审案件为主,兼顾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案件和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案件。在案件管辖上,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具体应主要管辖四类案件:(一)技术类知识产权(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权属纠纷案件;(二)涉及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和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案件;(三)垄断民事和行政案件及复杂疑难不正当竞争案件;(四)其他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一般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可由各地高级法院二审,由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负责审判监督;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则可按照一般知识产权案件来确定一、二审和审判监督的管辖法院。

  这些背景,充分表明了《意见》为什么提出要“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的举措,也表明了“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势在必行。

  从扫一扫专利维权诉讼看完善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势在必行

  2020年8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中国原创发明“扫一扫”专利应用技术的专利权所有人——发码行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正式立案。9月17日,发码行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码行诉支付宝专利侵权的正式立案受理通知书。

  2021年9月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发码行诉支付宝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庭审采用线上开庭的方式,并同步网络直播。直播视频显示,关注人数超过百万,视频播放人次达到数十万。庭审中,发码行公司阐明了要求支付宝公司在其支付宝APP中停止使用发码行的专利方法,并提供证据要求支付宝公司停止支付宝APP中扫码调起哈罗单车小程序过程中使用“扫一扫”的专利方法,要求被告因此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庭当天没有判决,宣布择日再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17日,“扫一扫”发明专利授权运营的企业四川物格网络游戏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维权请求,2021年11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立案。

  但早于发码行诉支付宝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立案一个多月的时间,发码行诉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已时隔收到正式立案受理时间一年半的至今,却一直未开庭审理。笔者猜测,不知是不是因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系美国公司,涉及跨区域管辖的障碍而没能开庭审理。

  再联想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俊峰提案关于设立副部级的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将受案范围重点集中在处理对科技自立自强有较大影响,建议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等建议,笔者认为,《意见》提出的“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确实到了势在必行之际。

  基于扫一扫专利技术形成的码链知识产权价值

  就在在扫一扫专利通过司法维权期间的2021年10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三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布,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审理部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讯的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即“扫一扫”)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经复审,于2021年09月28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而支付宝、苹果、上海荣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扫一扫”专利全部无效宣告请求,是在发码行为维护“扫一扫”专利权,于2020年分别起诉了“支付宝”、“苹果”、“摩摩哒按摩椅”的专利侵权后的7、8、9月三个月间,分别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合议组于2021年04月13日分别向发码行和支付宝、苹果、上海荣泰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于06月28日、06月29日、06月30日分别举行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在审理过程中,将“扫一扫”专利权专利申请注册时提交的各项专利权的技术陈述文件,与无效申请请求人提供的无效申请理由陈述文件以及相关证据依法进行了详细的逐一对比分析。在明确了各项事实后,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用超百页的审查决定书,作出了无效请求人提出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维持201210113851.8号(即“扫一扫”)发明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在这次“无效宣告请求”事件中,支付宝、苹果等公司收集使用了众多证据文件。这些证据文件包括从全球范围的在先专利、公开出版物,到国家标准等大量资料。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审理后,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却均不成立,这意味着依法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扫一扫”专利,能经受住任何最严厉的考验。同时也意味着,由“支付宝”、“苹果”这样的业界巨头精心收集的这些证据,在之后任何对“扫一扫”专利的无效请求中,都不会再被认可。之后无论谁再对“扫一扫”专利提出无效申请,都将陷入证据枯竭的窘境。即使是支付宝、苹果这样的业界大佬,也没能撼动扫一扫发明专利技术发明人拥有的这一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

  当前,中国在数字经济的多个产业领域已具有全球领先优势。中国不仅已成为全球数据流动的主要国家,也是全球数字技术研发和应用、投资大国。随着数字全球化进程加速,中国正在通过新商业模式输出及技术输出、合作等方式,成长为引领全球数字化发展、改变数字化格局的重要力量。而“扫一扫”作为智能手机的标配和必配,只要搭载和安装了带有“扫一扫”功能的APP软件,拿出手机“扫一扫”,已成为亿万人的日常习惯。在现代社会的很多领域,手机扫码已成为一种时尚和潮流。“扫一扫”,一切信息均可掌控。不仅可实现支付,还可享受电子凭证、公交信息、安全信息、旅游信息、网站链接、个人定位、礼品留言、手机应用下载、影视娱乐、包装附加信息、物流跟踪、报网互动、身份识别、金融防伪鉴定、商品信息溯源、移动业务检测、交通出行……等服务。手机只要搭载和预安装了大量具有“扫一扫”功能的APP,如比较典型的“微信”“支付宝”“携程”“淘宝”“美团”等软件,用户只要“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以摄取到码里包含的各种编码信息,同时又与对应的后台服务器完成闭环交易。方便又快捷。当下,世界巨无霸苹果、三星、Google(谷歌)、Facebook、Aamzon(亚马逊)等海外各类特大型企业,都在使用“扫一扫”的接入方式。因此,“扫一扫”专利技术已被全球公认为是移动互联和物联网的链接神器。已成为万物互联的物联网时代不可或缺的应用技术。“扫一扫”专利技术的应用,不仅会给商家、企业带来更多财富。同时也正在和即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领域带来“采用条形码图像进行通信的”的闭环互通。而基于“扫一扫”接入完成的“统一发码”码链专利组合创立的码链数字经济模型,也将在“统一市场”的建设中发挥作用。

  在当前西方国家不断强化对我国进行科技封锁之际,“扫一扫”发明人徐蔚在数字化的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坚持不懈,自主创新,通过独立研究发明的扫一扫专利技术,是足以影响全球数字经济和物联网接入的科技成果;是在我国进入世界创新型国家行列的进程中创新的高价值发明,显示了在新一轮世界新经济竞争中中国的科技软实力,是反制西方科技围堵的高价值组合专利利器;是在数字经济领域获取先发优势,足以对抗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理应得到国家层面的保护。从扫一扫专利维权的经历中,让我们更加深刻地领会到中央和国务院,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是在百年未遇之大变局中,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质量发展中国经济的抓手。保护知识产权,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到高质量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到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到国家安全。“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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